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01民初395号
原告:***,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歧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苑学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赵治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