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459号
申请人:***,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苑学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1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3财保6号裁定书中对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内存款X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名下吉X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