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