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财保6号
申请人:***,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苑学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02848639R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25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号牌号码×××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