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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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1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中蒙跨境区项目),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苑学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中蒙跨境区项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那仁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