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倪彬、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722执保10号 申请人:倪彬,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倪彬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置在嘉荫县××乡××村××在价值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彬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现已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黑0722执保10号案件部分保全,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