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3645号
原告: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
原告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鼎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吉林省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