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县柳林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东岱演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随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柳林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县柳林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县柳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县柳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