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永晖(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东岱演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兴浦路91号工商银行办公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方文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上诉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