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东峦演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平华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现阶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