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东峦演宫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平华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垫付款项297613.85元、支付差旅费3000。另本院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樊城区××路××小区××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新区000005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中原路164号建华小区3幢1单元4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新区00000562)进行评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志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