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19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5651号
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1342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09。
负责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2005U。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现年50周岁,住宝鸡市渭滨区,系第一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陕西**工程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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