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4814号
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街与青年路交叉口路北武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潍州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商务大厦C座18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潍州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潍坊潍州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2元,财产保全费4172元,合计9724元,由原告潍坊市科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