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6649号
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NQBG9M),住所地天津市河**纪庄子**。
法定代表人:赵义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1554462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路北侧任宝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庄水江,总经理。
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630元;
二、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