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2808号
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路北侧任宝里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15544622。
法定代表人:庄水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虹,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东马路15号2052-2062、2064/2069-2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9U0111。
法定代表人:王艳秋,经理。
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志雄
书记员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