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盛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6649号之一
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NQBG9M),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4号。
法定代表人:赵义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1554462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路北侧任宝里东侧18号。
法定代表人:庄水江,该公司总经理。
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津0110民初66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630元。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63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