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73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路北侧任宝里东侧18号。
法定代表人:庄水江,经理。
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东马路15号2052-2062、2064/2069-2071。
法定代表人:王艳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电梯维修费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8月30日、10月18日、1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且在该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9263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2634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博雅
书 记 员 李林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