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15452号
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天任路北侧任宝里东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15544622。
法定代表人:庄水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虹,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东马路15号2052-2062、2064/2069-2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9U0111。
法定代表人:王艳秋。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鲜谷(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英
审 判 员 徐晨
人民陪审员 胡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