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3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03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伟军
审判员  王宏昊
审判员  尹远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