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065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3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公积金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03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  于福权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