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吉林省融展骧远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宝芹。
被执行人:吉林省融展骧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王傲。
申请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融展骧远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07XXXXXXXX********X331),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余额为111.33元,暂时未扣划。经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到期限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本院不再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裴铭浩人民陪审员李长江人民陪审员孙广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茂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