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137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宝芹。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的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吉E33111、吉E3L390的车辆两辆,对于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查封处置;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户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并扣划,将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的剩余款扣划,并将上述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
四、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在梅河口市有上述财产;
五、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梅河口市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名下在梅河口市的房产已由另案处置完毕;
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的厂房生产车间出租的租金予以扣留,由于上述租金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处置;
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执1218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60万元冻结,由于上述案件在办理当中,尚未有执行结果,暂时无法处置;
八、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