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24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黑山头镇。
被申请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与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交了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