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

***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13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钧通公司在原审中鉴定申请的事项是对储料棚钢结构部分倒塌的成因及质量是否合格、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图纸使用的标准进行鉴定。由于案涉储料棚钢结构所使用的图纸为白图,故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反馈需对案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承载力复核鉴定。案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承载力复核鉴定仅是储料棚钢结构部分倒塌的成因及质量是否合格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原因,在钧通公司放弃对案涉图纸承载力的鉴定后,鉴定单位并未对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图纸使用的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亦未对对储料棚钢结构部分倒塌的成因及质量是否合格出具鉴定意见,原审法院在未要求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驳回钧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