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20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奔牛镇运南新村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7XH。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华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13990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世华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10-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95196XH。
法定代表人:姜绵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世华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世华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华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世华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北京世华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世华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