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7X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运南新村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2014269Y,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董墅村。
法定代表人:李多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9578.28元,案件受理费232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8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前述材料送达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3.2022年4月25日、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前述信息反馈后,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
4.2022年4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6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于到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寻找相关的财产线索情况,经村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被执行人早就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此次走访未有相应收获。
6.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省范围内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所涉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未执行到相应财产。
7.2022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083455.28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华群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正彦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线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