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运南新村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7XH。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2535473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贤春,该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41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1188万元,同时按年利率7.2%支付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600元,由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申请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部分账户,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6月1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朱华群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 峰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