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336号

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晗。

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成都巨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