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741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路**村门面房6-8号(**村)。 经营者:***,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骏马汽车修理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