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3700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新结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