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76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1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