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2354号之二
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9号1109室至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5952238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9747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顺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高村村裕和东路102号2号楼8层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TJ2D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顺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30.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3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省亿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