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外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92民初1997号原告: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