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民初6217号
原告:云南贝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百富琪商业广场A座A17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敏。
委托代理人:丁怡心,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小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贝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36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孙劲松
审 判 员 吴云益
人民陪审员 杨旭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