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4791号
上诉人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悦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陈煜,被上诉人悦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清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佳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悦泰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悦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广佳公司交付的产品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且广佳公司已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交货义务,交付的产品未贴其他标识并无不当。故广佳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审法院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判令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广佳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悦泰公司、业主方、监理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于业主方、监理方是否认可涉案产品资质文件,均不构成悦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广佳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须承担违约金和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广佳公司承担违约金、损失无依据。
悦泰公司答辩称:1.广佳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双方涉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并无不当。2.一审法院判令广佳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损失,并无不当。广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悦泰公司支付货款308000元;2.悦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6100.24元,利息以28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6009.92元;以2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为90.32元;3.悦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悦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广佳公司与悦泰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返还预付款132000元;3.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元;4.广佳公司赔偿悦泰公司损失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广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23日,广佳公司(乙方)与悦泰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iBase(广积)生产的型号为AMI311-970-I3-C2工控机80台,单价为5500元/台,共计价款为440000元,此合同价包含运保费、卸货费(不上楼、卸货车板)、税金(13%)等费用。交货:交货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榆林机场-榆林榆阳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弱电系统工程。质量: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合同约定,若约定不明确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若无相关行业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验收:1.甲方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若验收时发现任何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退货或换货,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到货设备应与合同签订前乙方出具的报价文件中的设备清单保持一致,否则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设备;2.现场验货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报验资料(见附件),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预付款132000元;发货货物和报验资料到达现场7个工作日内,经项目经理及业主、监理现场验收合格,甲方收到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65%的到货款286000元;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项目经理及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合同签订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尾款22000元;上述合同款项除预付款外,其他款项支付前,乙方需提交付款申请,报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质量保质期:产品质保期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违约条款:乙方所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或退货,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或退货,交货期等合同期限不予变更。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未及时更换或退货,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总价款的5%对甲方进行赔偿。2019年11月8日,悦泰公司向广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2000元。2019年11月21日,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邮寄发送了涉案货物及增值税发票。2019年11月22日、11月25日,悦泰公司分别签收增值税发票及涉案货物。2019年11月25日,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出具《付款申请表》一份,申请支付货款286000元,悦泰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在该表上签写“资料已齐全,同意按合同支付”。2019年12月18日,悦泰公司向广佳公司发《告知函》一份,载明广佳公司到货的80台iBase(广积)生产的AMI311-970-I3-C2工控机无产品标识标志、无产品信息描述、无合格证、无保修卡,并要求广佳公司在12月23日前提供完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文件、针对本批次货物的正式检测报告、齐全的产品证明资料。之后,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邮寄发送了涉案产品的原厂证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2020年1月3日,西安西北民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悦泰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份,载明指挥部、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组织工控机设备开箱验收时,发现该设备无生产厂家标识和型号,并且提供的资料及检测报告无法证明与实际到场的设备相符。2020年10月10日,悦泰公司向广佳公司发《法务公函》一份,载明其公司依据《采购合同》第八条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该合同,并将广佳公司的该批产品提存,要求广佳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日派人将产品运回。2020年10月12日,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发《律师函》一份,载明其不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另查明,《采购合同》附件中载明供应商的设备及材料到货所需报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中国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台北总部提供(ISO体系证书、质量体系证书、环境体系证书等等));检验报告(台北总部提供本型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内);报关单(仅进口产品提供);合格证:(各型号、设备附件带有可取下的合格证除外);产品认证证书(台北总部提供本型号产品相关认证文件),注:1.以上资料均一式六份,且加盖红章;2.每一页都必须盖红章;3.英文版的资料必须提供对应的中文版本;4.资料上有黑色的“复印无效章”,则视为本资料无效;5.资料必须与设备同一时间到达。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采购合同》第五条第二款项约定,现场验收时,广佳公司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报验资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广佳公司所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悦泰公司有权要求广佳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或退货,广佳公司应按悦泰公司的要求及时更换或退货,交货期等合同期限不予变更。因广佳公司货物质量问题造成悦泰公司损失的,广佳公司应负责赔偿。广佳公司未及时更换或退货,悦泰公司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广佳公司应按照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总价款的5%对悦泰公司进行赔偿。悦泰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要求广佳公司向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文件、针对本批次货物的正式检测报告、齐全的产品证明资料,虽广佳公司其后向悦泰公司提交了原厂证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但证书及实验报告均是单方测试,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测试的对象来源,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测试方式是否恰当有效,另一方面,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广佳公司向悦泰公司交付的工控机无产品标识标志,上述双方协议中并未有规定何种情况下广佳公司可以不对iBase(广积)生产的产品载明标识标志,则广佳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设置标识标志,即使合作过程中出现一方认为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也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广佳公司在没有与悦泰公司就工控机产品上不贴标识标志达成一致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对产品不设标识标志,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存在违约。在此情况下,广佳公司要求悦泰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悦泰公司主张广佳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且没有在指定期间内有效解决,事实依据充足,对其要求解除《采购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广佳公司应退还悦泰公司132000元的预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2000元的违约金;悦泰公司主张的租金损失600元,亦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悦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二、反诉被告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悦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32000元、违约金22000元、损失6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12元,由广佳公司承担;反诉费3950元,由广佳公司承担(因悦泰公司已预交,由广佳公司在向悦泰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涉案《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涉案采购合同应否解除一节,涉案合同附件中约定了设备及材料到货所需的报验资料,并约定资料必须与设备同一时间到达。本案中,广佳公司提交的设备无厂家标识、无合格证,随机无装箱清单、无产品检验报告、无产品参数说明、无中文说明书,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涉案《采购合同》第五条第二款项约定,现场验收时,广佳公司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报验资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第八条第二款项约定,广佳公司所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悦泰公司有权要求广佳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更换或退货。广佳公司在收到悦泰公司验收不合格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补交合格产品,亦未按照要求对涉案设备进行检测,广佳公司未及时更换或退货,悦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本案中,广佳公司提交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双方之间采购合同及合同解除后广佳公司应返还预付款132000元,并无不妥。关于违约金及损失一节,2019年12月23日广佳公司提供了苏州新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苏州新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MA认证,所检测的样品没有整机铭牌,且广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测试对象的来源,悦泰公司对该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后广佳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广佳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未履行部分总价款的5%对悦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租金损失600元,一审法院认定广佳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2元,由上海广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钊 审 判 员 蒋瑜  
书 记 员  潘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