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04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逾期,本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任文斗自行承担。
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本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