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566号 申请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85003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内余额185003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