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951号
原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1425519H。
法定代表人:龙雪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盛利宏(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5580997L。
法定代表人:汤卫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豪盛利宏(北京)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豪盛利宏(北京)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