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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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122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
法定代表人:时沈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亮,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1425519H。
法定代表人:龙雪贵。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6元,财产保全费1118元,合计2464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