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42号
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霸州市信安镇南霸杨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薛顺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10号。
法定代表人:龙雪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