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1425519H。

法定代表人:龙雪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信安镇南霸杨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339798H。

法定代表人:薛顺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7224.84元,以188722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以188722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892.5元、执行费2127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4389.59元及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孟宪凯

书记员  陈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