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2571号
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立功。
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计6939元,由原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