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赛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02号
原告:天津赛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涛,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海普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总监。
原告天津赛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明
代理审判员程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爽
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