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移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移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22民初1164号

原告:湖北移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花杨路。

法定代表人:向移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湖北移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山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36479元、利息27296元,共计163775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在皋兰县保利领秀山新开别墅二期A-1油工工程,约定承包单价、双方权利义务及结算方式。在该工程完工后,原告将所有劳务费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诉求的劳务费支付于工人,2018年春节前,被告的17名工人聚集在被告施工地的保利领秀山工地闹事,在皋兰县忠和镇派出所的调解下,为不致发生更大社会矛盾,原告将136479元劳务费再次垫付给17名农民工。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劳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现起诉要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2017年5月6日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保利二期油工工程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忠和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2018年12月10日,领秀山17名工人工资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已将前期的工资支付给被告,被告未将工资发放给工人,经派出所调解,原告将17名民工的工资再次垫付,共计136479元。

3、情况说明一份。项目甲方证明原告将17名民工工资支付给了17名民工,被告将前期的费用携款外出。

4、工资表。证明被告前期从原告处预支劳务费56800元。

5、承诺书一份。证明油工工程的合伙人赵林证明被告失踪,请原告给赵林支付34000元的劳务费。

6、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经给被告支付48178元劳务费。

7、工资表、转账记录及17名民工的承诺书。证明原告给17名民工垫付工资136479元的事实。

被告***没有质证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虽未提出质证意见,但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6日原告移山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在皋兰县保利领秀山新开别墅二期A-1油工工程,约定承包单价、双方权利义务及结算方式。在该工程完工后,原告将所有劳务费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劳务费支付于工人,2018年12月10日,被告的17名工人为工资问题聚集在被告施工地的保利领秀山工地,在皋兰县忠和镇派出所的调解下,原告将136479元劳务费再次垫付给17名农民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但被告收到劳务费后,未将劳务费支付给其劳务班组的农民工,引起17名农民工为工资问题聚集的事件,皋兰县忠和镇派出所接警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原告为不致引发社会矛盾,为被告垫付了136479元劳务费,至此原告因合同关系对被告享有债权,被告应当对原告垫付的劳务费予以返还。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原告没有提供支持该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移山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移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劳务费1364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 有 芳

人民陪审员 魏 万 春

人民陪审员 王 海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俞 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