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7150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歌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4年11月26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