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9004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黄连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90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少军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8年5月15日10时至10时21分
地点:院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傅涛
刘昌杰
刘林
承办人:胡铁宏
记录:胡铁宏
评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终结执行的事宜。
记录如下:
胡铁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案拟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妥否,请合议庭评议。
刘昌杰: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2017)鄂90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刘林: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2017)鄂90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傅涛: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2017)鄂90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统一意见:终结(2017)鄂90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