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异58号
申请人:武汉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一号。
法定代表人:钱家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140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设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
法定代表人黄连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合建设集团)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建设开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甸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成置业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义合建设集团与被执行人蔡甸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鄂9004执1833号,生效法律文书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甸房地产公司在仙桃市玉沙新城项目负责开发了酒店、超市、步行街等,因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鄂9004执18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4月18日,义合建设集团与运成置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运成置业公司,并履行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义合建设集团与运成置业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申请人运成置业公司作为(2016)鄂9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的承受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武汉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