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该公司董事长。
**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案外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该案外人处未支付的工程款,但案外人表示该工程款尚未结算,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暂无法支付,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