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11)。
法定代表人:刘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
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9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962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