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陶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总经理。
***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3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86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